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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健身气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委等部门关于加
强全省健身气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体委、民政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健身气功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2月16日

关于加强全省健身气功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健身气功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健身气功归口由各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在内设部门中明确管理健身气功的处(科)室,配备必要的人员,安排专项经费,把全省健身气功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按气功功法门类成立社会团体,也不得设立专业委员会。不得按气功功法门类成立或变相成立上下隶属的组织,不得实行垂直或变相垂直领导。申请成立综合性健身气功社会团体,须经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经核准登记的综合性健身气功社团均为独立的法人组织,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成立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综合性健身气功社会团体;目前存在的相同或相似的综合性健身气功社会团体,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研究,原则上只保留一个。
  三、对各种从事健身气功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的人员,按照国家《健身气功师技术等级评审办法(试行)》要求,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定期进行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再由评审委员会对其技术等级进行评审,发给健身气功师技术等级资格证书。今后所有授功人员均需持两证从事科学、健康的授功辅导活动。
  四、各地体育行政部门要对现有的各种健身功法组织进行一次清查,并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报本级民政部门审定。对省内创编的各类功法,由功法创编人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逐级上报至国家体育总局评审,颁发证书后方可依法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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