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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我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标准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我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标准问题的通知
(云价经发[1999]360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地州市物价局、交通局:
  近年来,根据交通部第13号、第28号及29号令和《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省先后建立了35个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为进一步规范检测站的收费行为,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管理。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及车主的意见,并借鉴外省的经验,制定了云南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检测站的职能、收费主体及服务收费对象
  (一)职能:1.对在用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
  2.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
  3.接受委托,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及其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科研成果等项目进行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4.接受公安、环保、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为其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二)收费主体: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主体为在云南省境内面向社会经营服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并取得合法资质的检测站。
  (三)服务及收费对象:1.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的服务对象为营业性运输车辆,向车主收费;2.汽车维修质量的监督检测,服务对象为汽车维修竣工的车辆,向维修厂收取检测费,不得向车主收费;3.委托检测的车辆,按委托检测的项目和内容向委托方收费。
  二、检测次数:对营运车辆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和三次二级维护竣工上线检测,技术等级评定可与其中一次二级维护检测同步进行,即技术等级评定达到有关标准规定的一级及二级车辆,视同进行了一次合格的二级维护(两项业务检测总计为三次)。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
  四、收费管理
  (一)价格(收费)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管理权限在省级,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核定最高限价,允许适当下浮,具体下浮幅度由所在地州市物价、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备案,但最高不得超过20%;使用检测车或移动式检测设备进行检测的,按收费标准下浮30%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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