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一、床位、挂号、手术、护理应执行本规定收费标准,各单位不得在现行规定收费标准上加收原等级医院上浮部分的收费。
  二、无论班内或班外不再执行业余医疗服务收费或超额劳务收费或加班收费或加急收费等政策。
  三、在检查或治疗过程中,收费项目“备注”栏未注明收取材料费,不得收取规定允许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四、大型医疗仪器收费项目,如CT、MRI、PRK、彩超等,其收费标准不论多层次扫描、多部位检查均按一次计收,不提高收费标准。
  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执行新的收费标准。CT、MRI、PRK、彩超、麻醉收费、肾透析收费、生化全套收费应在各自科室前的明显地方,明码标价。
  六、空调费仅限在病房使用的方可收取,并严格按新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ICU、CCU等重症病房以及手术、门诊等使用空调不得另行收取。取消各种电器用电费。
  七、严格执行手术收费标准,除规定允许收取特殊设备使用费和特殊材料费外,不得收取规定允许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每两百毫升输血其临床部分收费8元,不得另外收取输血手续费、保养液费以及一次性材料费等。
  九、手术过程中允许收取的特殊材料费进口的按进价加5%收取;国产的按进价加15%收取(加价后价格不得高于同类医院的平均售价),具体价格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十、普通B超检查,按脏器计收,分肝、胆、脾、左肾、右肾、左附件、右附件、下腹部、上腹部、颅脑、甲状腺等,每作一个脏器收取一次费。不得收取片费、纸杯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十一、ICU、CCU等重症监护收费已含监护病房费、抢救费、护工费、护理费、空调费、氧饱和测定、输液泵以及一次性材料等费用。凡不符合重症监护病房标准的一律不得按照执行。各类监护仪所具有的检查功能一律不得以各种名义分解收费。
  十二、会诊收费仅限于院外会诊,凡医疗诊断已明确,医院认为不需要邀请院外会诊的病人,而病人家属或单位要求会诊的,其会诊费、会诊用车费由病人或单位支付。会诊以半天为一次。病理科会诊参照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