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闽价[1999]公字469号 1999年12月24日)
宁德地区、各设区的市卫生局、物委、财政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了推进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闽委发(1997)10号)和国家计委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在1993年至1998年调整和核定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和调整。新下发的《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统一了全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制定了《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将社会(私营、个体除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收费纳入价格管理范畴,取消业余、加急、加班、超额医疗服务、一次性材料收费等收费政策。同时,在不过多地增加社会经济负担的前提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对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增设了门诊和住院诊疗费,提高了手术等技术性劳务收费标准,降低了大型医用设备及其他偏高的服务收费。
根据我省医疗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办法,省统一制定全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按价格管理权限由各级有权机关制定。各地要严格执行《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按省级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收费标准,但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省定标准。不得在《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外设立项目收费。各医疗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点醒目位置上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地及各医疗单位擅自设立项目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的,将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现将《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略。如需查询,请上中国·东南价格信息网查询。网址为:www.se-price.gov.cn或直接与省价格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591-7835400、7854966)
2.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
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
新的《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经过省级医疗单位临床专家广泛的讨论,已逐步转变原有我省医疗收费结构不合理的局面,手术类基本实现了按不含财政补助的成本收费,其他技术性劳务收费也作相应的调整;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收费作了大幅度的降低。此次调整收费标准,以测定的成本为基础,充分考虑了原有收费政策和各种材料、一次性材料等消耗。为了更好地执行新的收费标准,防止再出现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以及加收材料费和一次性材料费等现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新调整的收费标准,重新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