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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社团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字[99]119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99]215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实施登记时,向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二、收费标准:
  (一)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二)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收入,主要用于制作登记证书、印刷登记表格、档案资料管理、查办案件经费、撤销登记公告的开支。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核拨。收费时应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四、请你局接到本通知后,即按有关规定到市物价、市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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