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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房管局关于济南市物业管理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房管局关于济南市物业管理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济价房字[1999]335号 1999年12月29日)


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根据《济南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外地经验,经研究确定我市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通知所规定的等级收费标准,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各类物业和县(市)高层公寓、高级住宅、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酒店、工业园等物业管理收费。
  二、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为(按套内建筑面积计):
  一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50-0.80元;
  二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40-0.60元;
  三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25-0.35元;
  四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15-0.25元。
  装有电梯的住宅,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乘梯手续,常住人员每人每月5元,临时乘客单程每人每次0.10元。
  三、公共性服务内容包括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公共卫生保洁(含楼道、地下室卫生)、收集生活垃圾;清理化粪池;疏通公共部位的排污管道;环境绿化;安全保卫;公共照明等。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公共性服务内容每减少一项,收费标准相应降低。
  四、高层公寓、高级住宅区(组团)、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酒店、工业园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要求和所提供服务的内容、服务水平及管理成本,报市物价部门审批中准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业主满意程度,以中准收费标准为基础上浮,在10%的幅度内协商议定。
  五、住宅小区收费等级的评定,采取物业管理企业申请,市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济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服务评定标准》,对申请评定的小区按得分多少确定等级,下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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