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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
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行[1999]351号、沪财综[1999]68号
1999年12月29日)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由现行的按社会福利企业销售(或营业)收入额的1%(最高)收取,降为按社会福利企业销售(或营业)收入额的0.5%(最高)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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