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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三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税政业务的通知

  (一)目前,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采购国产设备的登记、退税、监管、核销工作,由市局外税处负责。各县(市)涉外税务机关内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具体受理企业申请,资料审核、日常监管和核销工作。登记手册由外税处核准,核销后的手册报外税处归档。
  (二)各县(市)涉外税务机关对退税设备范围要严格审核,凡企业有项目审批部门《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应提供复印件,否则按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第四条列明的四个《目录》进行核对认定。
  (三)凡符合退税条件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除附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附下列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采购国产设备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一);
  2、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复印件);
  3、固定资产发票复印件或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按国内采购和国外进口设备分别装订。
  (四)各县(市)涉外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审批表》、《登记手册》及其他资料进行初审后,将《审批表》、《登记手册》等报市局外税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审批程序比照现行出口货物退税办法执行。
  (五)外商投资企业对每份采购合同所购设备原则上须该份合同执行完毕后方可申请退税,无特殊情况不得分次申请退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含)至今期间购进的国产设备,可按规定予以补报。
  (七)《登记手册》中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情况登记表》第一页税务机关填写部分应按以下规定填写:
  1、“投资总额”、“开办投资”、“追加投资”,应根据税务登记表填列;
  2、“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截止申请日止已购进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3、“累计时进国产设备总额”=截止申请日止已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总额;
  4、“本次计划购进国产设备总额”,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采购国产设备审批表》及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填列。
  (八)各县(市)涉外税务机关对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申请经审审核批准后,应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并输入计算机。台账格式见附表二。
  (九)各县(市)涉外税务机关对《登记手册》中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核销情况登记表》应输入计算机,进行微机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年初或发生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第十六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次月,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审计后的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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