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三资企业出口货物
退(免)税有关税政业务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9]31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税局、新区国税分局、市区涉外分局:
根据省局苏国税发[1999]484号和431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具体操作程序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苏国税发[1999]293号文件《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补充贯彻意见。
(一)从1999年11月1日起出口货物由免税改退税办法的老企业,须对1999年1-10月的出口免税货物进行清算。
1、免税货物销售额的确定:
(1)对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以1999年11月1日前报关离境的销售额为准;
(2)对来料加工等免税货物的销售额以企业申报的1999年11月1日前的账面销售额为准。
2、进项税金的确定:
以1999年1-10月(所属期)申报的账面进项税金为准。
3、需要采用国税发[1996]123号第四条第二款进行清算的进料加工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此方法进行清算;其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应以在1999年11月1日前(以海关进口报关单报关入境日期为准)报关进口的金额为准。
4、出口免税清算需报送的资料:
(1)企业免税清算的申请报告;
(2)出口免税清算表;
(3)99年1-10月份企业会计报表;
(4)99年1-10月份企业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出口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
(6)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复印件)。
进料加工企业还需报送:
(7)《生产企业进口料件明细表》;
(8)进口材料明细账(复印件);
(9)进口免税料件报关单(复印件);
(10)海关补征增值税复印件。
5、从事来料加工等免税业务的老企业,对1999年1-10月免税货物清算后,在次年1月初仅须对99年11-12月的来料加工等免税业务进行清算。
6、出口免税货物清算的时间须在1999年12月底前结束,2000年1月初报清算总结和汇总表至外税处。
(二)、出口货物从1999年11月1日起享受退税办法的老企业按照现行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二、苏国税发[1999]268号文件《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补充贯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