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部建设[1998]165号《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办法》和海南省建设厅琼建设[1999]272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作的通知》规定及海口市人民政府对《海口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请示》的批复,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委托海口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实施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
1.按建筑工程分级标准三级及三级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
2.按市政工程分级标准三等及三等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工程项目。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
2.是否符合抗震、人防、节能、无障碍设计等要求;
3.基础处理,结构设计是否安全、经济;
4.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案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审查内容。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应提供的文件;
1.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方案设计);
2.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
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二份);
4.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审查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在送审材料报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审查意见,复杂项目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项目,审查机构应在主要设计图纸上加盖审查合格章。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应提出修改意见并责成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