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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陕西省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1997-2010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精神,顺利实施《总体规划》,促进全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地宣传《总体规划》,充分认识《总体规划》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总体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是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和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和整理的依据,是土地管理的“龙头”。落实《总体规划》,对于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协调各业用地矛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批复》和《总体规划》,提高实施《总体规划》的自觉性。要有计划、有组织地搞好《总体规划》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规划的指导思想、方针、目标和任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总体规划》,按照《总体规划》依法供地和管地。
  二、尽快完成地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订和上报审批工作
  各地市、县应依据《总体规划》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尽快修订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将《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已经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订工作任务的地市、县,由地市政府(行署)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划审批权限,尽快上报审查批准。在修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占土地。各部门、各行业要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对土地资源的需求,编制和修订本部门和本行业的用地规划,使其和《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用地目标相协调,确保《总体规划》各项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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