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市区活垃圾处置费的通知
(徐政发[1999]2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市区居民生活卫生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市区开征生活垃圾处置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时间: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
二、征收范围和标准:
1、凡徐州市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外地驻徐单位、外地施工企业)的职工,按每人每月4元收取,其中单位负担不低于2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负担额可超过2元,个人可相应低于2元,总额4元。离退休职工减半收取(即单位负担1元,个人负担1元)。
2、个体工商业户,由业主按其从业人员数每人每月4元缴纳。
3、宾馆、招待所行业,按实际床位数每个床位每月6元收取。按床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置费后,不再按其职工人数征收。日常生产的生活垃圾由辖区环卫部门组织无偿清运。
4、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等行业,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收取。按营业面积征收生活垃圾处置费后,不再按其从业人员数征收。日常产生的生活垃圾由辖区环卫部门组织无偿清运。
三、征收管理和使用:
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市城管委组织统一征收,存入市财政专户,主要用于市区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置、垃圾处理厂建设、环卫设施的更新和添置。生活垃圾处置费支出由市城管委提出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由市财政部门核拨。征收生活垃圾处置费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四、生活垃圾处置费开征后,同时停止收取居民民办保洁费、单位职工民办保洁费、暂住人员民办保洁费、门前三包代包费。民办保洁和门前三包所需经费由市城管委从财政部门核拨的生活垃圾处置费用中统筹解决。
五、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如遇国家和省作重大调整,我市将另行确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