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
所设立及审批有关文件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246号 1999年12月17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告>、<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和<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式样的通知》(国税注字[1999]1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税务师事务所改制或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报告、材料,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登记注册成立。否则,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二、现有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省局皖国税发(1999)239号文件完成清产核资,并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5个方面与国税机关彻底脱钩后,符合改制条件的应当及时提交申请报告,改制为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或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否则,应予撤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为鼓励改制,简化手续,具有3 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其中可以有1名符合60岁以上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登记条件的原执业税务师,以下简称原执业税务师),暂可以申请改制为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具有2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其中可以有1名原执业税务师),暂可以申请改制为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改制的税务师事务所至少要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二)原隶属国税机关同意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批复;
(三)上一级国税机关对国有资产处置的认定文件;
(四)经过公证的出资人协议书(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