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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鼓励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与高等学校定向联合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建立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
  鼓励国内外单位或个人采取多种形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或以科研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投资股本,兴办科技型企业,获取合法收益,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16、改革和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和奖励制度。要加强对全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精神,遵照少而精的原则,较大幅度地精简奖励项目数,解决重复设奖及奖励名目多而乱的现象,保证奖励质量,加大奖励力度,扩大科技奖励在经济社会发展及科技进步中的影响和作用。
  省政府设立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依各类科技活动的特点,分别按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的科技成果,制定不同的奖励标准,进行分类奖励。奖励科技功臣,对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科技人才实行重奖,由省长签署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年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2名,每人奖金50万元,其中部分属获奖者个人所得,部分由获奖者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鼓励和规范省内社会力量设立的各种科学技术奖励,严格社会奖励的登记、审批、监督和管理。既大力支持,又积极引导,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使其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成为全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有益补充,增强科学技术的影响力。
  遵照国家新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改革和完善对研究开发成果或产品的鉴定办法,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建立从事科技成果评价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及规范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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