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工资标准。其他情况按国发(1986)7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军的,参军期间由原所在单位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原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不发给本人工资性补贴。在部队提为干部或复员安排到其他单位后,原单位即停发工资。参军前原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予退还。
凡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失业期间,按国家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一般不允许反聘。确需要反聘的由单位办理临时工报批手续,按临时工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自然减员指标由市人事局统一计划安排,各单位不得自行使用。
五、临时用工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招用临时工时,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必须控制在编制定员、人事计划和工勤比例以内,报各级人事部门批准。不增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在人事计划以内,自主确定使用临时工数量,报各级人事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临时工原则上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确需从农村招收的,须经市人事局批准,但不转户、粮关系。
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临时用工时,须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申请表》。市直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各县(市)、区单位报当地县(市)、区劳动人事局审批。各级人事部门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工使用数量计核用工单位的工资总额并审批工资基金。凡超编、超计划使用的临时工,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资,人事部门不予增加工资总额。
经批准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应与临时工本人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协议书》,临时工本人和用工单位各一份。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到当地人事部门或由人事部门委托的人事仲裁委员会鉴证(石市暂由人才交流市场承办)。
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单位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应视其伤残程度由用人单位发给3至12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费。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凭医院证明,停工医疗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停工医疗期间,由用工单位发给本人工资50%的生活补助费。对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工单位发给一个月本人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工死亡的,其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用工单位发给丧葬补助费400元,并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