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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综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工勤人员,一般应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或从政策性优先就业人员中解决。因故不能满足急需,从外地、市和中直单位及企业调入工勤人员,应报经市人事局批准。补充工勤人员,必须在人事部门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进行,并履行报批手续。属于接收复退军人、技校毕业生的,由用人单位向同级人事部门申请增人计划,人事部门下达增人计划,核发增人计划卡,同级民政、劳动部门办理派遣手续,用人单位凭增人计划卡和报到通知书到同级人事部门办理增人增资等手续。属于工人调动(或转移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人事部门申请调入工人计划,同级人事部门下达增人计划,核发增人计划卡,并办理审批及增人增资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从外市调入工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方具有市内常住户口的在职人员且夫妻两地分居已满3周年以上的;具有市内户口并常住石市的老年人身边无子女且确实需要照顾的;驻石部队军官经批准其家属随军需要安置的;经有关部门鉴定确有一技之长,有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且石市急需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从外市(含石市管辖县(市)调入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市人事局审批并核发入市许可证和办理其他调动手续。从市区内(含驻石市省直单位)调入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由市人事局直接审批和办理增人增资手续。市内各区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或外市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入工人的,由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在增人计划内办理有关手续。
  办理工人调动或转移劳动合同时,当事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动审批表》;
  2、属夫妻分居的,提供结婚证书、石市户口簿及身份证;
  3、属老人身边无子女的,要提供老人户口簿、身份证及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信;
  4、属随军家属安置的,要提供部队师以上政治部批准随军的有关批件;
  5、引进急缺人才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鉴定书以及其他应予提供的材料。
  下列职工不予办理流动手续:
  1、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2、开除、辞退或除名的;
  3、轮换工、临时工、季节工和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学徒期未满的职工;
  4、夫妻双方在一地工作(居住)而又无特殊理由的(指跨市、县流动的);
  5、犯有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未作处理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许流动的人员。
  职工在流动过程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申请调节、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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