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逾期贷款按现行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对农村信用社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后)未收回贷款,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后)半年以上未收回的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的当天。
二、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等收入在征收营业税时应如何掌握?
按照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五条、实施细则第
十四条规定,对证券公司因提供应税劳务而取得的收入,包括手续费、佣金等各种名目的收费都要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能按分解后的手续费差额缴纳营业税,也不得从收入中作任何扣除征税,包括支付下一环节的手续费支出。
三、保险公司将无赔偿奖励支出冲减保费收入,在征收营业税时应如何掌握?
目前,保险公司对保户普遍实行了无赔偿奖励的作法,即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的标的额为被保险物品的总值,按相应的费率计算出应全额收取的保费;但在收取保费时,只收取原保费的90%作为营业收入,其余的10%作为无赔偿奖励不再收取,直接体现为保户的收益,对保险公司的上述作法,可按实际收取的保费收入计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按全额收取保费收入后,将无赔偿奖励支出又以红字或直接冲减保费收入的,按照营业税条例第五条规定,应按其未冲销的保费收入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四、保险公司储金业务中的无效储金是否应征收营业税?
无效储金是指保险期已过,但尚未返还的储金,该储金已不再享有保险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5号通知中规定,储金业务营业额,是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的,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按上述规定,无效储金仍属于储金业务营业额,应按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五、保险公司利用保费和储金再投资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和储金再以投资形式发放贷款和买卖金融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凡属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六、非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