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下达1999--2000年
二次综合电价调整方案的通知
(鄂价重字[1999]353号 1999年12月30日)
各市、省直管市物价局、供电局:
根据《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清理整顿各地二次综合电价的通知》(鄂价重字[1999]286号)文件规定,我们对各地二次综合电价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核后的二次综合电价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自一九九九年十月起收取的二次综合电价资金,应严格按鄂价重字[1999]286号文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
二、凡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和省电力工业局发文规定实行目录电价优惠措施的高耗电企业,同时免收二次综合电价。
三、凡本文规定有停止执行二次综合电价时间的地区,请在加价停止后立即写出二次综合电价结果的综合报告,经市物价和电力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
本方案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抄见电量起执行(襄樊市从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
武汉市1999-2000年度二次综合电价方案
一、加价范围:除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农业排灌用电、中小化肥生产以外的用电均应收取二次综合加价。
二、二次综合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4元。
三、燃油调峰电厂上网价为每千瓦0.855元(含增值税)。
四、上述价格方案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黄石市(含阳新县)1999-2000年度二次综合电价方案
一、加价范围: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排灌用电、中小化肥用电及中央企业用电以外的均应收取二次综合加价。
二、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3元(维持1998年黄石市标准)。
三、302#机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