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2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珠海市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一月十日起施行。
市长:黄龙云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珠海市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试验区范围为桂山、万山、担杆三镇及所属岛屿和周边市辖海域。
第三条 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在试验区内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对试验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第四条 试验区重点发展综合性渔业、旅游业、中转仓储业和海洋加工业,促进海洋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五条 试验区建立一级财政体制,财政预算、决算送市财政部门汇总备案。试验区财政管理应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试验区内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除按规定向国家和省上缴外,余下部分由管委会统一管理。
第六条 管委会依据市政府批准的试验区总体规划,审批试验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建筑设计,并制订海洋功能区规划和海洋产业发展规划,统一管理试验区内海域的使用。
第二章 海岛与海洋管理
第七条 试验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由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委托试验区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