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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6部门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6部门关于认真
做好我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9]1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委等6部门《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2月28日

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
  近年来,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我省积极开展消化空置商品房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全省空置商品房总量仍然较大,部分地区还出现了上升的势头,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一定影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我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我省积压房地产数量有较大幅度下降,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领导。商品房严重积压,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处置积压房地产作为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增长的部署,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抓,研究制定措施,协调解决有关矛盾和问题,加快处置本地区的积压房地产。省建设、计划、财政、税务、国土、金融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指导,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处置我省各地积压的房地产。
  二、明确处置积压房地产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结合国家的有关部署要求,这次我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重点是消化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至今尚未出租、出售的商品住宅。具体实施中,坚持统一部署、条块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通过有计划、有步骤的工作,力争在2000年上半年前使我省的积压房地产数量有较大幅度下降。苏州、无锡、南京、南通、常州等地区空置商品房数量相对较大,对全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有直接影响,要加大工作力度,落实任务措施.努力取得突破。
  三、抓紧研究制订工作计划。省建设、计划、财政、税务、国土、金融等部门将根据省里的总体部署,制定全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计划,统一安排好各阶段工作。各地要对本地区的积压房地产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掌握实情,摸清家底,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和措施,把这一工作组织好、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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