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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八、1999年12月1日起,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办《房地产权证》(绿色)(简称绿证)时,应按实际购房款(扣除超过面积控制标准购房支付的市场价)的1%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土地收益金,由交易中心出具缴款收据。
  实际购房款=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单价×面积控制标准内的公房实际建筑面积×80%+离休干部超面积控制标准按成本价购房的实际金额×80%。
  在1999年11月30日前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未申领《房地产权证》的,应颁发《房地产权证》(黄色),视为绿证。
  凡属有限产权性质的住房,应按沪房地改(1996)第792号的规定办理接轨手续,缴纳维修基金。否则,暂停办理交易手续。
  九、本意见实施前,本市居民全额出资向产权单位购买独用成套使用权住房的(除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及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外),可按下述规定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一)购房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个人购买使用权住房的购房协议书(或合同)及付款凭证(发票或统一收据);购房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经区县房地局核准后,由区县房地局出具产权变更的书面通知。
  (三)申请人凭下述材料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1.购房协议书(或合同)及付款凭证(发票或统一收据);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区县房地局出具的产权变更的书面通知;
  4.其他登记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向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首期维修基金,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具《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区、县商品房售后维修基金交款(收款)凭证》。
  申请人应按产权变更登记的规定交纳税费。
  按上述规定变更产权后的住房,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应通知管房单位按《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维修和管理,并移交维修基金。
  十、在1999年12月31日前,投资单位未申领房地产权证的,公有住房出售按下述程序处理:
  (一)购房人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提出购房申请,同时提交《住房配售单》或《租用公房凭证》,并提供配房单位的有关情况。
  (二)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受理购房申请后,向物业管理单位征询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以及有无违章搭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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