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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沪房地改[1999]0867号 1999年12月28日)


  为了实施《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是指具有分门独用的厨房间、卫生间和房间的新式里弄住房。
  二、独用成套新式里弄及公寓住房面积的测定和分摊,按《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沪房地籍(1996)489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的层次增减率为100%。公寓按主卧所在层次计层次增减率。
  四、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及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维修基金的筹集。
  (一)独用成套公寓住房的维修基金,按下述规定缴付: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略)
  同时,出售人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2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装有电梯的公寓住房,出售人还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100元的住宅电梯和水泵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
  (二)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的出售人和购房人,按上述(一)中未装有电梯的混合结构和砖木结构公寓住房的标准,缴付住房维修基金和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
  五、承租户在申请购房时,其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水上工作者、地质勘察工作者以及居住在本市单位集体宿舍的成年人,也可作为购房人,并可作为使用工龄人、职级人。
  六、公有住房出售的市场价分为上限价和下限价。在按规定成本价购房建筑面积外,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实行下限价,即,Ⅰ、Ⅱ级地段为328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Ⅲ、Ⅳ级地段为234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Ⅴ、Ⅵ级地段为14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再超过的面积,实行上限价,即按原规定执行。
  在1999年11月30日前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的,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市场价;1999年12月1日起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的,执行《若干规定》中确定的市场价。
  七、职工采取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公有住房的,给予20%的付款折扣,是指自1999年12月1日起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的对象;在此之前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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