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将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
行政性收费纳入“税费统收”范围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9]38号 1999年12月30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部分县(市)推行对煤炭等实行“税费统收”办法,取得一定成效。鉴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已从今年下半年起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其各项行政性收费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为防止预算级次混库,不宜纳入“税费统收”的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禁止将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行政性收费纳入“税费统收”范围。已经实行的县(市),必须立即进行清理。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进行工作,涉及税费收取,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办理,不得自行另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