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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保育院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
直保育院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字[1999]352号 1999年12月30日)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省直保育院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省直保育院收费标准,现将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教费、杂费标准
  1、入幼儿园儿童保教费每生每月120元;杂费每生每月20元。
  2、入托儿所儿童保教费每生每月160元;杂费每生每月20元。
  二、加收保教费标准
  1、省人大、省政协、省委各部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省级各人民团体以及所属的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包括二级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子女入保育院不另加收保教费。
  其他单位干部、职工子女入省直保育院除按规定缴交保教费、杂费外每生每年另加收保教费1000元。
  2、社会性儿童入省直保育院除按规定缴交保教费、杂费外每生每年另加收保教费2000元。
  三、保育院的保教费、杂费按月收取,对寒暑假或因病等原因,满一个月未入保育院的儿童,不得收取当月保教费、杂费。
  四、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严格按照规定收取保教费、杂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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