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关于搞活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南京市关于搞活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的暂行规定
(宁政发[2000]3号 2000年1月4日)


为促进住宅消费,改善居住条件,拉动地方经济增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大房改力度
  1.各单位应于2000年2月底前,制订本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方案,并报市房改办审批后实施。其中,企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应当根据其经济效益、职工的工资水平、住房状况、企业所处区位的普通住宅价格水平等因素制订。
  各单位对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必须逐月随工资发放、缴存住房补贴。
  2.逐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力争于2000年底前将公房租金提高到职工家庭收入的10%。
  3.凡单位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无论购买商品房还是购买“二手房”,均可申请最长30年、最高额度8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扩大公有住房的出售范围
  4.下列公有住房均可按房改规定向其住户出售:
  (1)非庭院式且每层成套住房不少于三套的二层楼房;
  (2)临街底层的成套住房;
  (3)逾拆迁期限未开始实施拆迁的片区内成套住房。
  5.单位在国有土地上自建、联建、开发、购买的成套住房,因欠交有关规费而不能出售的,经工程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符合使用要求的,可按房改规定出售,其所欠规费按下列规定处理:
  (1)1984年年底前竣工的项目,售房单位向房产权属登记机构书面具结的,核免欠交的规费;
  (2)1985年1月至1992年5月27日之间竣工的项目,以售房款的40%为限冲抵欠交的规费,不足部分予以核免;
  (3)1992年5月28日至1994年12月31日竣工的项目,以售房款的50%为限冲抵欠交的规费,不足部分予以核免。其土地暂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
  (4)1997年年底前竣工的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的复建房,以售房款的50%冲抵欠交的规费,不足部分予以核免。其土地暂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
  按前款规定冲抵欠款的,应当将其冲抵欠款的售房款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项目手续不全的,产权单位应当补办有关手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