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贯彻《关于停止征收
住宅建设配套费中商业网点建设费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价房(1999)第345号 1999年12月24日)
各区、县物价局、住宅发展局(署办)、浦东新区综合土地规划局:
《关于本市停止征收住宅建设配套中商业网点建设费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以沪府(1999)78号文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按照执行。并将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本市市区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按该项目批准的住宅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320元的收费标准,向住宅建设主管部门缴纳住宅建设配套费。
二、已部分缴纳住宅建设配套费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仍按原标准全额缴纳住宅建设配套费。同时,对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商业网点,仍由收费部门按包干造价返退给建设单位。
三、自2000年1月1日起,住宅小区内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商业网点,投资(建设)单位不再移交给政府指定的部门,但需按规划配置的要求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自收自用住宅建设配套费的区(县),应根据沪府(1999)78号文的要求,在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中,相应扣减商业网点建设费,规范住宅建设配套费的构成。上述区(县)收费标准的调整,应与当地住房价格水平相适应,具体标准由区(县)住宅或建设部门提出,经同级物价部门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报市物价局、市住宅发展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