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移动智能卡”业务资费问题的批复
(鲁价费发[1999]361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山东移动通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开办“移动智能卡”新业务的请示》(鲁移动[1999]19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原
邮电部《关于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1993号)中“地方性电信新业务的收费标准,一年内由企业制订试行价格,一年后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邮电管理局制定正式价格,报国家计委和邮电部备案”的规定,同意你公司开办的移动电话(GSM)可充值预付费“移动智能卡”资费标准由你公司制订,试行期一年,到期申报正式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