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电冰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微波炉费、电炉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病床环境和病人使用物品的清洁卫生费用及消毒费用不另行收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
(四)膳食费、陪护费(含陪护人所有的床位费)、护工费、洗理费、产妇卫生费(卫生纸、棉垫等)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五)门诊中药煎药费、药引子费、医疗单据费(记账单等)。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时,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监督检查,对定点医疗机构因管理不当,导致医疗服务设施不健全或造成不合理消费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时,要充分征求财政、卫生、物价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物价部门在组织制定或调整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收费标准时,要充分征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各县(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与《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时施行。
附:
普通病床、门(急)诊留观床设施范围
普通病床设施:
三级医院:备有床、床头柜、床垫、被褥、床单、被套、枕头、枕套、住院服、脸盆、痰盂、暖水瓶、病服。
二级医院:同三级医院。
一级医院:备有床、被褥、床单、被套、枕头、枕套、脸盆、暖水瓶。
门(急)诊留观床位应提供被、褥、床单、枕头等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