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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的暂行规定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
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的暂行规定
(哈劳社发[2000]18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省、市物价、财政、卫生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确定,并根据基金平衡状况,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定点医疗机构按卫生部《医疗机构收费基本标准》(试行)关于病房每床单元设施标准提供基本服务。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见附件),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标准执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执行。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参保人员住院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时,要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意见,参保人员或家属可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参保人员所住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高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过或低于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收费标准的病房时,要将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供暖期每日床位费增加1元,增加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不再另行支付取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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