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征[2000]1号 2000年1月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市局自下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户籍监控管理暂行办法》(青国税征[1999]24号)以来,各单位都做了大量的工作,确实起到了加强税源监控,对所辖区域纳税户进行全面控管的目的,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现结合实际情况做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局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所辖区内纳税人加强管理,今后市局不再统一组织清理移交,凡发现有不按行政区域实施管理的,以属地局为主清理,24小时内通报原分管局,造成纳税人两次申报纳税的,由原分管局负责。
二、各单位要把户籍监控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起来,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等先进手段,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对一般纳税人主要依靠计算机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对个体零散税收实行以我为主,依靠社会力量,切实加强税源监控,清理漏征漏管户。
三、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监控管理,非正常户的认定、解除、注销和跟踪监控分别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非正常户认定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申报的,由计征部门催报催缴无效的,按月转登记管理部门(个体业户的催报催缴及核查工作由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进行实地检查,连续三个月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其限期改正违章行为,如逾期不改正的,其税务证件、结存发票作废。对公告限期满仍未改正的,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存入纳税人档案。
(二)非正常户解除
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予以处罚的,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对其按正常户管理。
(三)非正常户注销
1、对非正常户认定期满一年,仍未找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环节注销其税务登记,但保留该户注销前应履行纳税义务的有关资料,以备随时追缴欠税。在非正常户库中用“*”号标识。
2、对被注销税务登记的非正常户,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予以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向市局征管处书面报告予以恢复注销(报告中应注明罚款情况),税务登记管理环节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对其按正常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