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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
佣金收入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112号 1999年12月29日)


各地、市、县(区)地税局,省、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管征,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统一扣除15%费用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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