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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型工业企业发展的意见

  22、取消工资总额限制。对财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良好、依法纳税的科技型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都市型工业、社区服务型中小企业可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发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由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23、鼓励科技成果参与投资。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人员兼职或停薪留职创办科技型中小型工业企业。科技人员参与政府资助的科技项目,对其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可享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权;单位未开发项目,经与单位协议约定,开发者自筹资金进行开发的,其成果所有权可以独占使用。科技人员可以其享有的科技成果所有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企业无形资产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产的35%。
  (五)加强中小型工业企业的社会服务与管理
  24、提供社会化服务。中小型工业企业可利用科技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的设备从事技术开发。中小型工业企业自设立起两年内由服务中心推介的社会中介机构获得财务会计、资产评估和审计等服务,费用按现行标准从低收取。劳动、社会保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中小型工业企业创业者进行创业培训,费用全免;对职工进行技能培训,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25、理顺中小型工业企业的管理关系。除现有老企业以外,凡新办或改制的中小型工业企业的社会管理均按下列办法处理:中小型工业企业的税务、工商、物价、统计、人才交流等经营管理关系,环境、卫生、治安、消防、计划生育等社会管理关系以及党、工、团及其他群众组织均按企业注册地由所在县(市)区相应的部门实行管理,具体方式由县(市)区自行确定。企业的资产归属出资者,由出资方按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
  三、组织领导
  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快中
  小型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加强协调,加强宏观政策指导。各地要明确专门部门或机构专事中小型工业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市成立中小型工业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经委、工商、财办、计划、财政、税务、公安、法院、劳动、乡镇局、集体资产管理局、人民银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和工商联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协调处理中小型工业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政府各部门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服务态度,改善管理方式,为中小型工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完善统计体系,提供准确信息。抓紧研究制定科学的中小型工业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市、县区两级畅通的统计渠道,明确责任主体,采取现代统计手段,加强对统计指标的采集、分析和动态监测。此项工作由市统计局会同市经委、乡镇局、工商局等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制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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