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型工业企业发展的意见

  16、给予对中小型公有制工业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企业优惠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地方优势企业兼并、收购、控股中小型公有制困难工业企业,困难企业的资产达到优势企业总资产30%以上的,该优势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三年全额返还;困难企业的资产占优势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在10%以上的,优势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三年可返还一半。被兼并、收购的中小型公有制困难工业企业被重组前的挂账亏损,自兼并年度起,由重组企业在五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被重组企业原享受的优惠政策,重组企业可以在原定期限、原定范围内继续享受。对被重组企业历年欠税,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缓交。对于历年欠费,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缓交或免交。对于被租赁、承包、托管的中小型公有制困难工业企业所欠银行债务,由被承包、托管、租赁的母体厂承担,经同意,可计息挂账。停产、半停产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实行有效资产有效利用,组建的新企业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可享受所有优惠政策。
  17、鼓励吸收安置下岗人员。未享受过劳服企业所得税减兔的中小型工业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和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免征所得税三年;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及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到职工总数10%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三年内每年减征所得税16.6%;超过10%的,每增力05个百分点,三年内每年再减征所得税8.3%。
  (四)加大对重点中小型工业企业的支持力度
  18、鼓励新办中小型企业壮大规模。新办中小型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500、400、300万元的,其实现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期限分别为三年、两年和一年。
  19、支持创业贷款。科技型中小型工业企业可申请拟设立的技术创新基金的资助;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的都市型工业、社区服务型工业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办,并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其创业所需贷款给予优先担保支持。
  20、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中小型工业企业,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时间内的失业保险金,作为生产扶持资金。下岗、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和企业职工创办中小企业,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也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限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21、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经财税部门批准,对科技创业型、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的都市型工业、社区服务型中小型工业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可按照规定在原有基础上提高固定资产折旧水平。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