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型工业企业发展的意见
(徐政发[1999]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激活我市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内在活力,充分发挥它们在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科技创新、为大工业配套方面的重要作用,使之成为经济发展的推进器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决思想,转变观念,大胆探索,以多种形式放开搞活中小型工业企业,使企业尽快转换经营机制,自主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
二、政策措施
(一)中小型工业企业的设立与终止
1、允许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时,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资本金可分步到位,但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金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2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至30%以上,三年全部到位。企业法人按登记注册资本金承担责任。申办科技型、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的都市型工业、社区服务型中小型工业企业,注册资本金超过50万元的,也适用上述规定。
2、鼓励申办非公司制小企业。投资人根据自身资本规模、行业特点、发展需要等具体情况,可申办注册资本:万元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等组织形式的企业;也可申办出资额不设底限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3、改前置审批设立为登记设立。对中小型工业企业设立的前置专项许可和审批项目进行清理,简化审批手续。凡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政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办结专项许可或审批。对本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前置审批,改为登记设立,报原前置审批部门备案。原前置审批部门负责专项监督,对不符合条件或在经营中有违法情况的,撤销其该项目经营的资格。
4、简化改制企业的登记。中小型工业企业改制重组时如果没有国有和集体资产投资,要求这些企业填写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企业股东(代表)会议替代上级批文,按新的组织形式办理变更登记。
5、降低企业设立成本。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办理中小型工业企业注册登记时,凡属政府公务服务内容的,一律免收费用。确需收费项目,以收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工本费为限。
6、自主选择企业名称。中小型工业企业改制后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对国内外企业购并本市企业的,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冠以购并方企业名称(含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