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
本市纳税人2000年度税务登记验证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0]49号 2000年1月1日)
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各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市局《关于本市纳税人税务登记年度验证检查的管理办法》[沪国税征[2000]37号],市局决定开展本市纳税人2000年度税务登记验证检查(以下简称税务登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年检的时间
从2000年7月1日开始,到2000年9月30日结束。
二、税务登记年检的范围
凡发证时间在1999年12月对日之前(包括12月对日)的纳税人,均须参加本年度的税务登记年检。在年检过程中,如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分局应督促其予以补办。
三、税务登记年检的项目
各分局应根据《关于本市纳税人税务登记年度验证检查的管理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内容,以及《本市纳税人2000 年度税务登记验证检查申请报告我(附件1,以下简称《年检报告表》)中的“年检项目”开展年检。
四、税务登记年检的办法
在年检期间采用书面资料的核对的办法,在年检年度内可选择部分纳税人采用实地检查的办法,以检验税务登记年检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对年检合格的纳税人,各分局应在国、地税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内框左上角和副本验证记录上分别粘贴国、地税年检防伪标志。
五、税务登记年检的程序
(-)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填写、上交《年检报告表》(一式三份)。
(二)纳税人在上交《年检报告表》的同时,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提交各种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须提供原件外,其它证件、证明、资料应提供原件副本和复印件1份。经核对后,原件当场退还,复印件留存归档。
(三)对年检合格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签署意见后的《年检报告表》l份和粘贴好年检标志的税务登记证件予以退还;对需要限期整改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其限期办理有关整改事项。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参加年检而未参加的纳税人,应采取实地检查和发函等形式,督促纳税人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