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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对于受赠单位使用和管理全民健身工程,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民健身工程使用和管理的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受赠单位应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应按要求向捐赠部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长期有效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全民健身工程必须设置使用标志牌、功能牌、须知牌等告示牌。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及中文说明。
  第二十条 受赠单位要对器材、场地进行日常维护,以保障安全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受赠单位要在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工程,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健身、游戏活动,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社区体育积极分子的作用,组织必要的培训,建立科学健身骨干和全民健身工程管理人员的队伍。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全民健身工程的投资、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在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管理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全民健身工程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省辖市,省体育行政部门将减少或取消下拨该市下一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的额度,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保证全民健身工程的使用、管理、维护和公益性、安全性的受赠单位,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于损害全民健身工程设施者,受赠单位应责其照价赔偿或进行修复,对侵占和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责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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