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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资金

  第七条 捐赠的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启动资金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按比例从各自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投入。鼓励和提倡受赠单位结合本地实际,筹集和吸引其它资金共同投入。
  第八条 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必须从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比例支出,保证地方体育彩票公益金实际投入的额度。
  第九条 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度应向省体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地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工程建设情况,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对全民健身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 建设与配置

  第十条 全民健身工程应选择在街道、乡镇的住宅小区、公园、街心花园、广场及其它便于群众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安全的公众场所兴建。
  第十一条 受赠单位一般应具备:有开展体育工作的整体规划;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已建立基层体育组织;有基本的建设条件;愿意提供足够的配套经费;能保证全民健身工程的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和公益性等条件。
  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与城市、小区、公园等总体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场地器材的配建和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体育场地设施基本建设的规定,确保质量。
  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器材配置必须坚持质量第一,做到方便、安全、美观、实用,符合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必须选购生产厂家已经保险公司投保的合格产品。要严格执行厂家规定的器材使用年限,按时报废。
  第十四条 全民健身工程必须使用国家体育总局或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志。标志应使用金属、塑料等与器材相近材质,按统一图样制作,做到色泽鲜明、醒目,经久耐用。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使用应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它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征得捐赠部门的同意,择地新建。
  第十六条 全民健身工程是公共体育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引导群众进行科学健身活动,提高利用率。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确需收费管理的,应经当地物价部门等审核,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用在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维修和更新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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