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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
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琼府函[2000]1号)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请示》(琼地税发[1999]41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我省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由镇政府所在地调整为镇的行政区域内,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农(林)场场部、旅游度假区和各类开发区也要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农(林)场工人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考虑到我省部分建制镇和农(林)场场部基础较差、经济较落后,为便于征收管理,对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和农(林)场场部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时间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确定,并报省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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