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我市人员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审批管理及费用标准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发[2000]11号 2000年10月7日)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我市人员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审批管理及费用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我市人员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审批管理及费用标准的意见
(杭州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1999年12月25日)
我市人员参加部属、省属单位组织的团组出国(境)考察访问,作为重要渠道之一,对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和对外交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出访团组无实质性内容,仅为一般的考察、交流、研讨、参观,有的打着各种因公的幌子,到处招揽人员组团出访,超标准收费,还有的违反规定超越职责范围越权审批等等。为认真执行中央关于跨地区、跨部门(以下简称“双跨”)出国团组的有关规定,针对我市在出国任务审批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我市各单位参加中央部委、省属单位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团组审批管理及费用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中央对“双跨”团组审批的规定。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9号)的规定,我市各单位参加中央部委组织的以业务考察、培训、研讨、交流等为目的的因公出国(境)团组,必须由主管此项业务的中央部、委直接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培训团组还必须有经国家外专局批准的“培”字号文件),而不能绕过中央各部、委,由其他的“××贸易公司”、“××贸易咨询公司”、“××协会”等下达出国任务批件并组织出国。各单位也不得报名参加这种违反审批规定的出国(境)组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