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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出让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式进行。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经营期满后应收回经营权重新进行招标、拍卖。
  七、公开招标、拍卖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底价,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并按本意见规定程序报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不得搞双重标准及内部招标、内部协议,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偿获得经营权。
  八、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应根据不同线路小公共汽车和不同车型出租汽车分别确定。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报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本意见发布之前通过行政审批无偿获得的经营权,须纳入有偿使用范围进行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进行客运经营资格审查时,向已无偿取得经营权的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征收下年度的“城市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当年经营权有偿出让价格的年均有偿使用费标准执行。
  无偿取得的客运经营权不得转让,如中止经营则由城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重新进行招标、拍卖。
  九、经营权转让管理办法可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同时,经营权的转让应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进行,不得私下转让。经营权转让获得的经营权转让费的增值部分,上缴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比例不得少于50%。
  十、已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经营权可以转让或变更,但经营权归属尚有争议、经营权获得者存在未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的,应暂缓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十一、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收入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和管理,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中55%用于市政设施建设,35%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建设,10%用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经费(其中9%用于拍卖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1%上交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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