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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
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一月十日

关于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实施意见


  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范围不断扩大,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包括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下同)在城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促进全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主管部门,可授权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各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必须报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后方能组织实施。未经批准而出让的经营权视为无效,其收入一律收缴省财政。
  三、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划、行业现状调查及发展预测的详细报告;
  (二)有健全的行业管理机构;
  (三)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权有偿出让实施办法和资质审查规定。
  四、除城市出租汽车外,小公共汽车经营权必须实施定线管理,公共汽车实施定线专营管理后,方可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按照合法程序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取得经营权。取得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经营权者必须符合当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申请者获得经营权后,凭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营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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