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市
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自建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计委、建委。规划局、房产局拟定的《关于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自建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识贯彻执行。
二000年一月十日
关于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自建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我市住房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政府宁政发(1998)278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南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自建住房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允许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自建住房,但严格禁止零星住房建设,集资建房总面积必须在5000平方米以上。
二、职工集资自建住房的建设地点须在旧城以及河西地区北半部以外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具体范围东面以环陵路、宁杭路、友谊河为界,南面以铁路、小行、纬八路河西段为界,西面以长江为界,北面以铁路为界。此界以外允许集资建房。
三、市政府对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自建住房实行总量控制,主城范围内(第二款范围外)原则上每年建设不超过20万平方米。
四、职工集资自建住房的建设用地,须为企事业单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自有土地。允许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购置。承担“以地补路”项目的开发公司尚未开发的土地用于职工集资自建住房。
五、集资自建住房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六、允许同一系统内多个企业在符合建设条件的地点,统一规划、统一集资、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同一系统统一集资房须由系统主管部门协调后,报市计委认定。
七、职工集资自建住房个人(家庭)集资额一般不高于当年市政府规定的职工家庭负担价(1998年度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80元),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当年房改成本价(1998年度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20元),具体数额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