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发票违法行为,简易处罚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确认书》,确定处罚标准,交纳税人签字;
(二)作出处罚决定,填写加盖国税局公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发票类)》一式四份,当事人签字后一份由处罚部门存档,一份转税政管理部门备案,两份交当事人(一份当事人自留,一份作为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罚款收据》的原始凭证)。
(三)税务征收人员根据纳税人所持《当场处罚决定书(发票类)》,对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罚款的纳税人,开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一式三联《税收罚款收据》,向纳税人收取现金罚款后,当即将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收执,作为执行税务机关处罚决定的证明。征收人员将收取的罚款填开汇总专用缴款书缴入国库,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票款结报手续。对自行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收罚款的纳税人,税务征收人员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交纳税人送其开户银行。税收罚款按照相应税种的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入库。
第七条 对所受理的案件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出具《税务稽查结论》。
第三章 发票违法检查及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八条 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应立案查处,按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一)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已经查清并取得确凿证据,检查部门填写《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确认书》,交纳税人签字;
(二)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建议,按照行政处罚权限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名义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三)当事人有异议要求陈述、申辩时,调查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得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管理一科、征收分局、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审理机构为管理二科。
(五)对案情简单,证据确凿案件的征政处罚,管理二科应当自收到管理一科移交案卷当日审查终结,制作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应自收到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当日内,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返送管理一科执行。
(六)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税务征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