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普通发票举报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9]66号 1999年12月2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打击发票违法行为, 保证商业零售领域全面开票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普通发票举报检查管理办法》检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违法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征[1999]52号)文件中涉及的处罚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望各局将在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市局,以便及时修改完善。
普通发票举报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普通发票管理,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商业零售领域全面开票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政处罚法》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未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的税务行政处罚,由市稽查局、各市、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各市、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征收分局、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实行行政处罚。
第三条 各市、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征收分局、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普通发票举报案件的立案、调查,文书的制做、送达和执行。
第四条 实施发票案件检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第二章 发票违法检查及处罚简易程序
第五条 市稽查局及各市、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管理一科、征收分局、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在执法中,需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