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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福州电力高级技校校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福州电力高级技校校
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闽价[1999]函194号 1999年12月28日)


福州电力高级技工学校劳服公司:
  你公司《关于校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闽电技校劳服(1999)12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闽价(1995)房字184号)规定,并结合你公司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现就你公司管理的福州电力高级技校校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6)房字4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照省物委闽价(1996)房字443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要严格按照省物委闽价(1995)房字184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你公司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或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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