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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
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流[1999]155号 1999年12月29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9]8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防伪标识,需使用放大镜进行鉴别,放大镜的配置由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解决,其费用可从专用发票管理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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