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充登记法:记账后科目使用正确,所填金额小于应填金额时,将少记的金额用蓝字填制一张记账凭证补充记账。
第四十九条 对账。税收会计部门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银行等往来单位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对账工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等。
(三)与国库核对。核对会计账簿与国库银行对账单之间是否相符。
第五十条 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税收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并进行试算平衡,总账与明细账必须核对无误,有关账户须办理年度结转冲销手续。
(一)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十二月末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二)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余额结转下一会计年度。结转时,在“本年累计”的下一行摘要栏内 填写“结转下年”字样,然后在与余额方向相反方向的发生额内填写余额,并在“借或贷”栏内注明 “平”字,在“余额”栏内画“0”符号。在下一年新账的第一行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或“年初余额”字样,并在“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
第五章 税收票证管理
第五十一条 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法 定收款和退款凭证。它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五十二条 地方税收票证的种类有:税收通用缴款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扣缴税款通知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印花税票、税收收入退还书和小额税款退税凭证等十三种。列入地方税收票证管理的其它凭证有车船使用税标志、税票调换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纳税保证金收据和印花税销售凭证等五种。
第五十三条 税收票证的保管要做到“一清”、“三禁”、“四专”、“六防”。“一清”,即票清离岗;“三禁”,即严禁票证离身、严禁带票回家、严禁带票参加与票证工作无关的活动;“四专”,即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柜放置、专袋携带;“六防”,即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防丢失。
第五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结存的票证要经常进行盘库和清点,保证结存票证与账簿数字一致,如发现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地税机关查处。
第五十五条 为严防税收票款发生损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税收票证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用,并在规定期限内,持“票款结报手册”向税收会计或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第五十六条 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税收票证作废、停用、损失、交接、销毁等,做到责任明确、手续完备。
第六章 税收会计统计报表
第五十七条 税收会计、统计报表是用特定的表式,以会计账簿、资料为主要依据,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通过一系列的税收指标,集中反映会计报告期内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书面报告。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包括旬报、电月报和税收会统月、季、年报表。
第五十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统一的报表表式、期限、口径,定期编制会计、统计报表、资料及其说明。
第五十九条 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应当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项目齐全、内容完整、说明清楚。单位负责人对会计、统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主要责任。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统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六十条 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之间,会计、统计报表各项目之间,本期会计、统计报表与上期会计、统计报表之间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统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统计报表中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