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细分类账的设置和登记。税收会计各核算单位都应按照会计科目中规定的明细核算 内容设置明细账。明细账应根据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进行登记。一般使用活页式账薄,其账页格式可采用三栏式和多栏式两种。三栏式明细账结构同总分类账相同,多栏式明细账是将某明细科目所属的一级明细科目或二级明细科目,作为该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合并在一张账页上进行登记的一种账页。发生额多栏分析的登记方法是:资金来源类科目的贷方发生额用蓝字登记,借方发生额用红字登记;资金占用类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用蓝字登记,贷方发生额用红字登记。期末结账时,各栏红蓝数字相抵后的差额即为该栏目的余额。会计科目中规定的分户明细科目,原则上应按每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扣单位(人)设置账户,对每户纳税情况进行序时、逐笔登记,以反映每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的纳税全貌。但对临时性税收和代征代售、代扣税收可以集中设置账户。其账页格式一般采用三栏式。
(三)日记账的设置和登记。为了加强对税款和保管款库存现金、存款的监督管理,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都必须在“待解税金”、“保管款”总账科目下设置现金、存款日记账,以便序时、逐笔记录库存现金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日记账必须使用订本式账簿。由负责现金出纳的税收会计人员根据记账凭证按日逐笔登记,其账页格式采用三栏式。
(四)辅助账的设置和登记
1、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应设置“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辅助账”。登记方法为: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判定书、审计决定书、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书或应征凭证汇总单的应征查补税金等记“应征查补税金”增加数,根据查补税金的税收缴款书回执联和入库凭证汇总单的入库查补税金记“入库查补税金”增加数。
2、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应在“待征”类科目下设置“欠缴税金辅助账”,分设“缓征”、“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三类,每类按税种设明细,反映欠缴税金构成情况。其账簿格式可采用“借、贷、余发生额分析”多栏式,按欠缴税金类设账页,按税种设多栏。登记方法为:批准缓征时,根据批准文件将缓征税款记入“缓征”借方,缓征税款到期或征收时,根据到期或征收的缓征税款记入“缓征”的贷方;发生往年欠税时,将往年欠税记入“往年陈欠”的借方,往年欠税征收或转为呆账税金时,将征收或确认呆账的往年欠税记入“往年陈欠”的贷方;发生本年新增欠税时,将新增欠税记入“本年新欠”的借方,新增欠税征收或转为往年欠税时,将征收或确认陈欠的新增欠税记入“本年新欠”的贷方。
3、票款结报手册是按次逐笔登记征收人员、代征代扣单位(个人)与会计结报税收票款的簿籍,是日记账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核算和监督征收人员、代征代扣单位(个人)征收税款及领用存税收票证的双重作用。票款结报手册一般每人一本,单独记账,税收会计人员复设一本,按人分别记录。
4、其他辅助账可根据各核算单位的具体情况设置,一般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征管资料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 税收会计账簿登记的具体要求:
(一)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二)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账面整洁。
(三)账簿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四)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多栏式账页分析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税收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一)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
(三)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分别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对需要结计本月或本年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或本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
第四十八条 错账更正。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应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划线更正法: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对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记账人员必须在更正处盖章。
(二)红字更正法:记账后,如发现属记账凭证的科目使用错误,则先用红字金额填制一张与错误的记账凭证完全相同的记账凭证,并在摘要栏注明“更正第Х号凭证的错误”,据以红字记账,冲销原错误记录,然后再用蓝字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据以记账;如发现所填金额大于应填金额时,可将多填金额,用红字填制一张记账凭证,在摘要栏内注明“更正第Х号凭证错误”据以记账,冲销多记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