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填用的税收会计凭证是否符合税收法规、政策,税种、税目及适用税率是否正确;税款的加征、减征、罚款、附加及滞纳金计算是否准确。
(三)记账凭证与所附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相符,金额是否一致,另档保管的原始凭证存放位置是否明确,保存是否完整;会计科目名称是否正确,对应关系是否清楚; 是否按顺序编号,有无重号、缺号现象。
(四)税收票证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以缴款书或其他收据代替完税证收取现金税款的现象,有无以印花税销售凭证(未售印花税票)直接收取现金的现象;税收“汇总缴款 书”与所附税收完税证等收取现金税款的票证,相应金额是否一致,有无多征少解,少征多解或错解税种、科目、税款级次等现象。
(五)大小写金额填写是否规范,有无串行、串位和随意省略、简化书写的现象;各联次是否一次复写,有无单联填写的现象,是否按顺序使用,有无跳号使用的现象。
(六)填用票证和征收税款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结报,有无积压、挪用、贪占税款的现象。
(七)作废票证各联保存是否完整,作废原因是否属实,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批准作废,有无存在废票重用的现象。
第四十一条 税收会计凭证的审核应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全面化。要坚持征收人员自审, 基层税收会计进行普审,分局(所)长定期进行抽审(年抽审面不低于30%),县级地税机关对 基层地税机关上解的税收票证进行全面复审,调换票证审核的五审制度。
四、 会计凭证的装订
第四十二条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会计凭证必须进行装订。装订的基本要求:
(一)每次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后,都应将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单,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装订成册。各单位可根据业务量的大小,每月分订成几册凭证,每册凭证的 厚度一般保持在2cm左右。若一张记账凭证附原始凭证数量较多需分成几本装订,如:8号凭证有3本,封面编号应分别写成:
(二)装订顺序:封面,科目汇总表,记账凭证,明细科目记账凭证,统计凭单,银行收入日报表,原始凭证汇总单,各种原始凭证,票证审核记录。其中:汇总专用缴款书后要紧跟对应的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等原始凭证。
(三)原始凭证数量较多需另档保管时,应单独加具封面并注明原始凭证名称、张数、汇总金额及所属的记账凭证编号。相应的记账凭证也要在摘要或说明栏加注说明,以备查找。
(四)装订采用“不可拆装订法”,即先用线将全部凭证装订整齐,然后粘贴封面。装订成册的凭证不允许有散落掉页现象。
(五)封面应载明单位名称、所属年度、月份、本月凭证册数、本册的档案编号、册内记账凭证份数及起止号码、凭证种类、原始凭证张数等内容,加盖单位及有关人员印章。
(六)税收会计凭证一般不得外借,其他单位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节 税收会计账簿
第四十三条 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会计科目,运用会计账户形式,全面、 系统、连续地记录税收资金活动情况的簿籍。它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税收会计一般要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等账簿。
(一)总分类账。又称总账,它是按总账科目设置,用以反映税金活动总括情况,平衡账务,控制和核对各明细账的簿籍。
(二)明细分类账。又称明细账,它是按明细科目设置,具体核算总账科目有关明细项目的簿籍。
(三)日记账。它是按照税收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按日逐笔进行登记的序时簿籍。
(四)辅助账。又称备查账簿,它是对在税收会计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中未能记载或记载不详细的税收业务事项进行补充登记和进一步说明的簿籍。
第四十五条 税收会计账簿启用时应当在账簿封面写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和会计年度。 在账簿启用表上注明单位名称、账簿页数、账簿册数、启用日期、经管人姓名、单位负责人、 移交日期、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一)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号,同科目不得跳页、缺号。
(二)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按年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 顺序编写页码,另加目录,注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四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并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登记。
(一)总分类账的设置和登记。税收会计各核算单位对其所用的总账科目都必须分别设置账页,开设账户。总分类账簿采用订本式,其账页格式为“借、贷、余”三栏式可以按记账凭证 直接登记,也可以将记账凭证按相同科目加以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然后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