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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收会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一)

  (四)入库凭证。是证明税款已经缴入国库的一种凭证。它是核算入库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各种税收缴款书回执联、预算收入日报表、更正通知书。
  (五)提退凭证。是税务机关从已征收或已入库的税款中,办理退税和提成或证明退税和提成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它是记录提退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提退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收入退还书报查联和付账通知联、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存根联、提退清单等。
  (六)其他凭证。指除以上各种凭证外,可以证明税收业务发生或完成的其他各种凭证。主要有纳税保证金收据、发票保证金收据、票款损失报告单、票款损失处理批准文件、损失税金追回及赔偿收据、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呆账税金审批确认书、法定清算报告、注销欠税批准文件、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拍卖品收购发票、拍卖款汇款收款凭证、拍卖款转账退款凭证、拍卖款现金退款凭证、异地完税凭证、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以及其他各种可以证明税收业务发生的凭证。
  第三十三条 税收会计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加以归类整理编制,确定会计分录,作为登记会计总账及其明细账的依据。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 凭证编号;税收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凭证的取得与填制

  第三十四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可通过会计人员直接和间接方式取得。对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和部分征解凭证,会计人员可直接取得;对间接取得的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和其它原始凭证则应制定严格的凭证传递制度。凡单位内部形成的原始凭证应在当日或次日12点前传递给会计人员;凡外来原始凭证(如审计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等)应在凭证传递到税务机关当日直接给会计人员。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 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五条 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真实、准确、清楚、完整,不漏填、简写、省略,不随意涂改、刮擦和挖补,多联式凭证必须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写,各种原始凭证应章戳齐全。
  第三十六条 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为依据,按每一项税收业务或同类税收业务汇总填制,不得把不同类型的税收业务合并填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二)编制税收记账凭证时,要按税收业务发生日期及时填制,并按月连续编号,一笔税收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总账科目和二级明细科目必须填写全称,不得只填代码不填名称或简化科目名称。
  (四)科目对应关系要清楚,会计分录只能一借一贷或一借多贷、一贷多借,不得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五)每份记账凭证要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并连同原始凭证及时整理。如果原始凭证需要另外保管或几种不同业务共用一张原始凭证的,必须在摘要栏加注说明,以备查找。
  第三十七条 会计凭证差错的处理:
  (一)原始凭证经审核发现差错,不得做任何修改和补充,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 其中:对多征、少征税款要及时做退补手续,少解税款要及时补解,多解税款可抵解下次同税种税目的应解税款,但必须在应抵的征收凭证上加注详细说明。
  (二)记账凭证经审核发现差错,如未登记有关账簿,可重新编制正确的凭证;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 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对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三)经审核发现有严重违章、违纪行为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记账凭证填制税收业务事项完毕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三、会计凭证的审核

  第三十九条 税收会计凭证除在填制过程中,由有关人员审核外,还要由会计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或补充。
  第四十条 会计凭证审核的一般内容:
  (一)凭证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有无弄虚作假,计算错误或遗漏等现象;凭证填制是否规范、清楚,有无刮擦、挖补、涂改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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